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349号
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93号2号综合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束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开,该公司员工。
被告:关键,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陆卫滔,系被告的妻子。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关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被告已经缴清本案所涉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小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