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677号原告翟某,女,1974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尉静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文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