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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677号

翟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翟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677号原告翟某,女,1974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尉静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文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