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3执534号移送执行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宗志,犯开设赌场罪。移送执行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703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对黄宗志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6年3月17日移送执行与被执行人黄宗志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宗志自动履行了案件全部义务,本案移送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703执53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业升
审判员 曾繁积
审判员 黄元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钟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