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1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拓基城市广场金座办公楼27层,组织机构代码72334390-4。
法定代表人:罗雄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晨,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群。
委托代理人:李诚,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红。
上诉人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基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马枫蔷
代理
审判员 余海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梦云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