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0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如文,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工业园无锡路8号。被执行人烟台美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办事处。被执行人林均涛,烟台美煌化工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晓华,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爱华,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战海,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鲁0602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名下的鲁F号、鲁F号汽车两辆;查封被执行人刘晓华所有的登记在刘晓华名下的鲁F号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林战海所有的登记在林战海名下的鲁F号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顾 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家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