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刑初32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杜雨亭,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辩护人李勇,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6)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雨亭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3月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雨亭及其辩护人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杜雨亭多次以发布裸照威胁被害人吴某某,从吴某某处获取钱款。现分述如下:2015年3月19日晚,被告人杜雨亭以购买宝马车为借口,以发布吴某某裸照相威胁,向吴某某借钱,于3月20日,从吴某某处拿走吴某某尾号为0878的农业银行卡,并于当日从该银行卡中取走人民币30,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杜雨亭以承包工程为借口,从吴某某尾号为0878的农业银行卡内取走10,000元。2015年4月下旬,被告人杜雨亭以宝马车被撞需要维修为借口,向吴某某借款2,300元,后吴某某向杜雨亭指定的账户汇款2,300元。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杜雨亭以在广州的亲属需要钱为借口,向吴某某借款1,000元,后吴某某向杜雨亭指定的户名为杜超的账户汇款800元。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杜雨亭在海南省三亚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卡明细对账单、存款业务回单、卡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视频及截图,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明被告人杜雨亭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杜雨亭对指控其2015年3月19日以发布裸照敲诈勒索被害人吴某某30,500元无异议;对其余指控辩称,没有以发布裸照相威胁,而是编造了理由从吴某某处索要钱款;其已经归还了吴某某33,200元。
被告人杜雨亭的辩护人意见,对指控被告人杜雨亭2015年3月19日实施敲诈勒索的事实无异议;但对于其余几节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杜雨亭没有威胁被害人吴某某,而是编造理由骗取了吴某某钱款,应认定为诈骗罪;被告人杜雨亭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杜雨亭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吴某某,并向吴某某谎称自己承包工程,年收入几十万元。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杜雨亭以购买宝马车为借口,向被害人吴某某提出借款30,000元,吴某某表示没钱,被告人杜雨亭以发布吴某某裸照相威胁,并从被害人吴某某处取得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内有余额501余元),后被害人吴某某于次日向该卡存入30,000元,被告人杜雨亭当日即从该银行卡内取现、转账30,500元。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杜雨亭以承包工程为借口,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10,000元,被害人吴某某又向农业银行卡内存入10,000元,当日被告人杜雨亭从该卡内取走10,000元。2015年4月下旬,被告人杜雨亭以宝马车被撞需要维修为借口,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2,300元,被害人吴某某将2,300元汇入被告人杜雨亭指定的他人账户。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杜雨亭以其亲戚需要钱为由,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1,000元,后被害人吴某某向被告人杜雨亭指定的杜超账户汇款800元。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杜雨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表明,2014年9月左右,其通过QQ聊天认识了杜雨亭,后双方互加了微信。杜雨亭自称是做工程的老板,每年有100多万的收入,在浦东有房产,并已离婚多年,听其跟老公关系不好,让其离婚跟他结婚。2015年3月19日,杜雨亭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其,称要买1辆宝马车,向其要3万元交保费,其不肯,杜雨亭就发了几张其的裸照过来,讲不借钱就把其裸照传给其家人,其害怕,3月20日就让朋友转账3万元至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余额501余元),杜雨亭索要了银行卡密码并将银行卡拿走,后其通过手机短信发现杜雨亭将30,500元取走了。当日,其打电话给杜雨亭问裸照是否删了,杜雨亭说照片删了。4月13日,杜雨亭又联系其,称承包工地要交押金,向其借1万元,其又借了1万元存入农业银行卡内,嗣后杜雨亭又将钱取走。过几天,杜雨亭讲其车子被撞,又让其汇2,300元至杜雨亭指定的卡号内。5月29日,杜雨亭又打电话称他孙子被车撞了,向其借1,000元,其向杜雨亭指定卡号存了800元。杜雨亭共向其拿了43,600元,分文未还,农业银行卡也没有归还。杜雨亭向其索要3万元那次用裸照威胁其,后来几次是向其借钱,之所以被杜雨亭威胁后仍借钱是因为其没当面确认杜雨亭是否删除了其裸照,且杜雨亭骗其说他很有钱,承诺还钱并要与其结婚,其相信他会还钱。2、银行卡明细对账单、存款业务回单、卡卡转账凭证表明,被害人吴某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农业银行卡2015年3月20日前余额为501.63元,2015年3月20日存入30,000元,后当日该卡被取现、转支共计30,500元;2015年4月13日转存23,000元,当日取现23,000元;2015年4月14日现存10,000元,当日取现10,000元。2015年5月29日,被害人吴某某向名为杜超的银行卡转账800元。3、视频及截图表明,2015年3月20日、4月14日,被告人杜雨亭分别在浦东永泰路ATM机、中国农业银行嘉定封浜ATM机处取款。4、微信聊天记录表明,被害人吴某某在微信中表示杜雨亭骗其几万元,要杜雨亭回来还钱,并问杜雨亭裸照是否删除。5、案发及抓获经过表明,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杜雨亭在海南省三亚市被抓获。6、被告人杜雨亭当庭供述,其于2015年3月19日向吴某某借钱,并威胁吴某某不借钱就将她的裸照发到网上。其余几次,其没有用裸照威胁吴某某,而是编造承包工程、车辆维修等理由向吴某某借钱;2015年5月29日那次是其老乡没有路费,其向吴某某借款。其用手机拍摄的吴某某的裸照早就删除了,删除后还给吴某某看过。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主张,本院评判如下:关于被告人杜雨亭于2015年4、5月从被害人吴某某处取得的1.31万元是否采用了胁迫的方法,经查:(1)被告人杜雨亭供述除了3万元利用发布裸照的方式从被害人吴某某处取得外,其他取得钱款均没有采用胁迫的方式,与被害人吴某某关于3万元这次是被告人杜雨亭用裸照威胁,其余是杜雨亭以工程承包等事由向其借款3次的陈述能相互印证。(2)被害人吴某某在微信中虽有问及裸照是否删除,但吴某某亦陈述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杜雨亭已告知其裸照已删除了。(3)被害人吴某某自称一方面是其没有当面确认裸照是否删除,另一方面系因杜雨亭骗其很有钱,并承诺还钱,故多次支付钱款给杜雨亭,被害人吴某某的上述陈述亦没有反映出被告人杜雨亭采用发布裸照的方法敲诈钱款。综上,被告人杜雨亭在2015年4月、5月从被害人吴某某处取得的1.31万元,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从被害人处骗取的,其行为应属诈骗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雨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敲诈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杜雨亭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杜雨亭犯二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杜雨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杜雨亭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雨亭辩称已归还被害人吴某某33,200元,未得到被害人吴某某的印证,故对被告人杜雨亭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雨亭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杜雨亭向被害人吴某某退赔人民币四万三千六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吉良
代理
审判员 王美娟
人民陪审员 马蒙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顾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