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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刑初80号

赵英明、孟庆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xx,孟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5刑初8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x,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1年4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1年10月26日止),同日释放。2016年4月18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孟xx,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4月18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红检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孟xx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昊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孟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赵xx、孟xx伙同“秃子”、“牤子”等人窜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第一油矿X2-41-651油井,以开井放油的方式盗窃原油。被告人赵xx、孟xx被当场抓获,其他人逃跑。现场收缴原油1.21吨,价值人民币1995.57元。现被盗原油已全部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孟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我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xx、孟xx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赵xx、孟xx伙同“秃子”、“牤子”等人窜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第一油矿X2-41-651油井,以开井放油的方式盗窃原油。被告人赵xx、孟xx被当场抓获,其他人逃跑。现场收缴原油1.21吨,价值人民币1995.57元。现被盗原油已全部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指认作案车辆照片;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提取笔录、丢失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回收证明、称重单、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赵xx、孟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污油含水分析化验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孟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xx、孟xx自愿认罪,赃物原油被收缴等情节,本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x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被告人孟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丽丽

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

人民陪审员  戚廷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婉秋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