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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民保36号

赵某、施某某与刘某某、宋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施某某,刘某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2民保36号申请人赵某,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人施某某,女,汉族,1974年12月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宋某,男,汉族,1973年8月3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申请人赵某、施某某以被申请人刘某某、宋某与其有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刘某某、宋某所有的价值1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施某某自愿以其名下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XXXX路XX号XX室(产权证号为:哈房权证里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施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刘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XXX小区X号楼XX室(产权证号为:哈房权里字第XX号)房屋产权手续。查封刘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号,现代牌车辆车籍档案。查封申请人施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XXXX路XX号XX室(产权证号为:哈房权证里字第××号)房屋产权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