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963号
原告:黄锡清。
原告:黄根发。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吴锦群,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明全。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代表人:吕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锡清、黄根发与被告吴明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锡清、黄根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黄锡清、黄根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承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陆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