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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3执418号之一

韩珏与吕春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珏,吕春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3执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珏,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吕春峰,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申请执行人韩珏因与被执行人吕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春峰在鄂伦春自治旗文体广电局有工资收入,我院作出(2016)内0723执41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工资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德富

审判员  王丽娟

审判员  张林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海鸥附:本案执行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