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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2660-2674号

12张勇与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张勇,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2660-2674号原告张勇,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M2843(),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天一路19号深圳。法定代表人张德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娅玲,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宜章县,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共计7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37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魏 梅

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

人民陪审员  段先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卢惠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