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1民初763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财政大楼东人东。法定代表人尹宝堂,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张虎兵,农民。被告任继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虎兵、任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655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孟万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侯昱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