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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民初763号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虎兵、任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虎兵,任继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1民初763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财政大楼东人东。法定代表人尹宝堂,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张虎兵,农民。被告任继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虎兵、任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655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孟万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侯昱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