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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61号

解林锋申请执行姚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解林锋,姚万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61号申请执行人解林锋,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兴东村*组。被执行人姚万顺,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高阳镇清泉村*组。解林锋申请执行姚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解林锋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下余案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刚

审判员  梁润恒

审判员  屈晓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范正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