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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2083号

李克顺与赵碧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克顺,赵碧桃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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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2083号申请执行人李克顺,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赵碧桃,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克顺与被执行人赵碧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9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克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049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4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赵碧桃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执行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另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永乐家园1幢2-3号(办公)、永乐家园1幢24号(商业)、五洲小区11幢201号(商业)、五洲小区11幢301号(商业)、五洲小区11幢103号(商业)、五洲小区11幢102号(商业)房产。因上述财产尚在处置之中,目前被执行人赵碧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锡文

审判员  王泽明

审判员  吴文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林欣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6月3日地点:执行局办公室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许锡文��判员王泽明

审判员吴文龙案件承办人:许锡文

书记员:陈林欣执行案号:(2014)永执行字第2083号执行依据:(2014)永民初字第3948号民事调解书记录如下:承办人汇报案情(略)。承办人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克顺与被执行人赵碧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赵碧桃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执行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另案中,被本院查封的财产尚在处置之中,被执行人赵碧桃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定,应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意见妥否,请评议。王泽明、吴文龙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评议结果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