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法定代表人张银启,系该公司队长。委托代理人蔡思毅,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加明科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亢世艺,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俊龙,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陕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中加明科矿业有限公司发出的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武朋军
审判员 曲 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瑞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