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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执16号

曹景发与杨坤及齐齐哈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景发,杨坤,齐齐哈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16号申请执行人曹景发,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材路社区***组。被执行人杨坤,男,现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启明小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迈特广场6楼。法定代表人高万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曹景发与杨坤及齐齐哈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如何执行处于协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54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飞

审判员  胡建光

审判员  丛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鄂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