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8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李疆,居民。被执行人黎彬,农民。被执行人农青飘,居民。被执行人吕进华,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疆与被执行人黎彬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等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疆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334000元,本院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黎彬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房产、国土登记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对本案的调查结果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6)桂1081执80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农堂文
审判员 李健祥
审判员 周义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梁景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