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22财保71号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政兵,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杨亲文,男。被申请人李雪红,女。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版)的规定,于2014年5月2日在新化县仁泰医院违法生育第3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两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申请人已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版)和《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申请人下达了新计生征决字[2016年]第04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101999元。2016年6月1日,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有可能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并为保证以后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顺利执行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亲文、李雪红的银行存款101999及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亲文、李雪红的银行存款10302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仕斌
审 判 员 曾卫华
审 判 员 曾电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张文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