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终17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沈连营。
委托代理人:康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连营因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立初字第0100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沈连营所有的房屋在南开区,房屋被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强制拆迁,没有给沈连营安置,沈连营的权利受到损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有保护的义务,诉争房屋在南开区,主管拆迁工作的天津市南开区房管局属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故沈连营要求天津市南开区房屋管理局的上一级单位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对实施拆迁的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的行为进行查处。但是天津市南开区人民��府没有给任何答复,也没有纠正违法行为。故沈连营提出确认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拒绝查处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违法拆迁的行为违法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故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请求对其起诉依法立案审理,并支持其诉请。
本院认为:沈连营请求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履行查处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违法的职责起诉缺乏依据,且沈连营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要求查处的行为对其权利和义务有实际影响。故原审法院对沈连营所提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沈连营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 征
代理
审判员 韩 涛
代理
审判员 黎志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双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