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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717号

冯某与武汉中兴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717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杜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冯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合法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4.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陶华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程波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