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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催13号

洛阳力合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洛阳力合机械有限公司,洛阳诚晟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催13号申请人洛阳力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延光路10号创业中心科研楼四楼西。法定代表人史乃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章继英,女,1962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申报人洛阳诚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阳铝材不锈钢装饰材料市场A11座16号。法定代表人吴红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美霞,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景明,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洛阳力合机械有限公司因票据号码xxx;票面金额489971元;出票人襄阳中铁宏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武汉稻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2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6月8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洛阳诚晟商贸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及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洛阳力合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甘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宗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