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24执172号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蒙某某、丁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蒙某某,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蒙某某,男。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蒙某某、丁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24执17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军

审 判 员  赵建峰

代理

审判员  何文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