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558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顺德区大良德民路顺德区人民政府5楼。负责人刘国兴被执行人佛山市东之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乐从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葛岸锦莲花路2号。法定代表人冼同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粤顺管乐罚(2015)第E00013号处罚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东之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乐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敬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