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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6刑初59号

钟显宝、刘海发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钟显宝,刘海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6刑初59号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显宝(曾用名钟兴浩),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唐德武,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海发,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江检公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显宝、刘海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肇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显宝及其辩护人唐德武、被告人刘海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钟显宝因其舅舅关某童(已判决)与被害人林某星在昌江县石碌镇红林医院路口旁的“乐水冰饮”水吧处发生争执一事,纠集被告人刘海发及邱某理、钟某永、邓某任(均另案处理)携带砍刀到昌江中学附近等候关某童。随后关某童返回水吧处与林某星再次发生争执,钟显宝、刘海发等人则持刀跟在关某童后面,被害人林某星看到钟显宝等几名男子持刀过来,便朝吉宁路方向跑,被告人刘海发、邱某理、钟某永、邓某任便持刀追砍林某星,关某童也捡起一块石头往水吧处丢去,并朝追砍林某星的刘海发等人喊将林某星砍死。被告人钟显宝则往另一方向绕过去,在昌江中学对面的“新月精简设计”美发屋前截住林某星并向其后背、后臀部砍了两刀,刘海发、邱某理等人追赶上来后亦用砍刀、拳脚对林某星头部、腿部进行砍打,随后众被告人逃离现场。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星胸部、背部损伤、四肢的损伤、髋部、右侧髂腰部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2月25日23时许,刘海发到昌江县公安局红林派出所投案。针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显宝、刘海发目无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海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显宝、刘海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钟显宝的辩护人提出:

一、被告人钟显宝案发前并不认识被害人,其是受其舅舅关某童指使的,应认定为从犯。

二、被告人钟显宝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钟显宝积极赔偿本案的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钟显宝因其舅舅关某童(已判决)与被害人林某星在昌江县石碌镇红林医院路口旁的“乐水冰饮”水吧处发生争执一事,纠集被告人刘海发及邱某理、钟某永、邓某任(均另案处理)携带砍刀到昌江中学附近等候关某童。随后关某童返回水吧处与林某星再次发生争执,钟显宝、刘海发等人则持刀跟在关某童后面,被害人林某星看到钟显宝等几名男子持刀过来,便朝吉宁路方向跑,被告人刘海发、邱某理、钟某永、邓某任便持刀追砍林某星,关某童也捡起一块石头往水吧处丢去,并朝追砍林某星的刘海发等人喊将林某星砍死。被告人钟显宝则往另一方向绕过去,在昌江中学对面的“新月精简设计”美发屋前截住林某星并向其后背、后臀部砍了两刀,刘海发、邱某理等人追赶上来后亦用砍刀、拳脚对林某星头部、腿部进行砍打,随后众被告人逃离现场。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星胸部、背部损伤、四肢的损伤、髋部、右侧髂腰部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2月25日23时许,刘海发到昌江县公安局红林派出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刘海发于2014年4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案发后,被告人钟显宝、刘海发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林某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报案书。证实郭某令报案称,其妹夫林某星于2015年6月21日19时许被人持刀追砍。请求公安机关处理。(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钟显宝系被动到案。被告人刘海发于2016年2月25日23时许到昌江县公安局红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于2015年6月份的一天在红林医院路口旁的一家水吧门口伙同钟显宝等人砍伤被害人林某星一事。(3)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钟显宝出生于1988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海发出生于1994年11月8日,即犯罪时均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从昌江中学调取了监控视频录像,从被害人林某星处调取了林某星住院治疗的诊断、检查报告等材料。(5)情况说明。证实侦查人员尚未找到关某童供述称的其与郭某书等人争吵时上前拦架的叫钟义壮的男子。(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海发于2014年4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7)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钟显宝、刘海发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林某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书证实,2015年6月21日16时许,其与女婿林某星、老五(关某童)等人在“乐水冰饮”水吧打牌,期间其与老五发生口角,随后老五站起来朝其脸上吐口水,并打其一巴掌。其很生气就抓住他的衣服,并用右手打他左肩部位。接着林某星等人就上来拦架,拦完架后老五说林某星打他,林某星说当时没有打他。老五就骂说要叫人过来砸店,并一边打电话一边走出去。过了约1个小时,老五带几名男子手上拿着刀从红林医院方向走过来。老五边走边叫砍死去,砍死他负责。林某星看到后就跑,老五带来的男子就拿着刀去追林某星。老五则在旁边捡起一个砖头威胁其等人不准过去。过了几分钟,追林某星的几名男子就过来叫老五离开了。(2)证人郭某利、方某丽证实,案发当日18时许,“乐水冰饮”水吧店门口有人吵闹,随后老五与郭某书扭打在一起,林某星就上前拦架,老五被拦开后就骂说他马上叫人过来,他要让这个店开不了,骂完后老五拿起店门口的水泥砖要打林某星,但被旁边的人拦下来并劝说。老五被拦住后就骂骂咧咧的走了,边走还边打电话。到了19时20分许,老五带着几名男青年从红林医院门口的公路往“乐水冰饮”水吧走过来,那几名男青年边走边从腰后面拔刀出来。林某星看到后就往吉宁路方向逃跑,那些男青年(其中有一个是老五的外甥)就拿刀追上去。老五就在后面大喊叫砍死,砍死他负责。接着他在水吧店门口砸凳子和翻桌子。过了一会后,拿刀追林某星的那几名男青年开车过来,并叫上老五离开了。随后其等人找到被砍伤流血的林某星。(3)证人郭某令证实,案发当日19时17分,其接到其妹妹电话说老五在“乐水冰饮”水吧处跟林某星吵架。当其来到水吧时得知林某星已被人拿刀追出去,其就打电话报警。随后其在铁城路派出所里找到被砍伤的林某星。3、被害人林某星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21日18时许,其与岳父郭某书等人在其经营的“乐水冰饮”水吧一起打纸牌时,郭某书因出牌问题与老五发生争吵。接着老五打了郭某书一巴掌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其见状就去拦架。老五被拦开后就骂骂咧咧的,并拿起水吧门口的砖头想打其,但被其他人拦了下来。老五离开之后又返回水吧处,期间其看到红林医院路口方向有几个人拿刀往水吧走过来,其就往吉宁路路口逃跑。老五看到其逃跑就拿砖头扔其,但没打到,那些拿刀的人就开始追其。当其跑到昌江中学对面靠近红林医院路口时,有个人拦住其,并拿出刀往其腰部砍了一刀,其摔倒后腰部又被砍了一刀。接着追其的那些人赶上来用刀一直砍其,其记不得被砍了多少刀。随后他们离开,其走到铁城路派出所大厅时就昏迷了。4、同案人关某童的供述。证实同案人关某童供述称,2015年6月21日18时许,其在“乐水冰饮”水吧处跟郭某书因打纸牌的出牌问题发生争吵,然后郭某书的女婿林某星用手殴打其。其就跟林某星理论并说:“你不讲清楚,你开店在这里我也会来闹你。”接着其在回家途中就打电话告诉其外甥钟显宝。随后钟显宝打电话让其返回“乐水冰饮”水吧,其就回到该水吧找林某星理论。此时林某星突然往吉宁路方向跑,且有3名男青年持长条状东西(像砍刀)追赶林某星。其就对那3名男青年喊让他们砍林某星的手脚。接着其看到钟显宝从另外一个方向去追林某星。其则在该水吧处翻倒桌子,并往水吧的收银台位置丢了一块石头。过了约几分钟后,钟显宝坐摩托车经过水吧处并叫其离开。5、被告人钟显宝、刘海发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钟显宝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21日19时许,其舅舅关某童因与林某星在昌江县石碌镇红林医院路口旁的“乐水冰饮”水吧处发生争执打电话给其,其便纠集刘海发、邱某理等人携带砍刀到昌江中学附近等候关某童。随后关某童返回水吧处与林某星再次发生争执,其和刘海发、邱某理等人则持刀跟在关某童后面,林某星看到其等人持刀过来,便朝吉宁路方向跑,刘海发、邱某理等人便持刀追砍林某星,关某童也捡起一块石头往水吧处丢去,并朝追砍林某星的刘海发等人喊将林某星砍死。其则往另一方向绕过去,在昌江中学对面的“新月精简设计”美发屋前截住林某星并向其后背、后臀部砍了两刀,刘海发、邱某理等人追赶上来后亦用砍刀、拳脚对林某星头部、腿部进行砍打,随后便逃离现场。其供述的事实经过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2)被告人刘海发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21日19时许,钟显宝因其舅舅关某童与林某星在昌江县石碌镇红林医院路口旁的“乐水冰饮”水吧处发生争执打电话给其,并纠集其与邱某理等人携带砍刀到昌江中学附近等候关某童。随后关某童返回水吧处与林某星再次发生争执,其与钟显宝、邱某理等人则持刀跟在关某童后面,林某星看到其等人持刀过来,便朝吉宁路方向跑,其与邱某理等人便持刀追砍林某星,关某童也捡起一块石头往水吧处丢去,并朝追砍林某星的其等人喊将林某星砍死。钟显宝则往另一方向绕过去,在昌江中学对面的“新月精简设计”美发屋前截住林某星并向其后背、后臀部砍了两刀,其与邱某理等人追赶上来后亦用砍刀、拳脚对林某星头部、腿部进行砍打,随后便逃离现场。其供述的事实经过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海南省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星的胸部、背部、四肢的损伤特征符合他人持锐器砍击造成的损伤;其髋部损伤特征符合钝性物体外力作用造成的损伤;其胸部及背部损伤、四肢损伤、髋部损伤、右侧髂腰部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昌江县石碌镇东风路“新月精简设计”美发屋前人行道处,现场遗留有多处血迹。(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钟显宝辨认出林某星就是被其等人砍伤的男子,辨认出刘海发就是与其一起砍伤林某星的男子,辨认出关某童就是其舅舅,并辨认出红林医院路口旁的“新月精剪设计”理发店就是其等人持砍刀砍伤林某星的地点。被告人刘海发辨认出林某星就是被其等人砍伤的男子,辨认出钟显宝就是和其一起将被害人林某星砍伤的男子,并辨认出红林医院路口旁的“新月精剪设计”理发店就是其等人持砍刀砍伤林某星的地点。同案人关某童辨认出钟显宝就是带几个年轻男子持刀将被害人林某星砍伤的人,辨认出林某星就是被砍伤的男子,辨认出水吧内其与郭某书、林某星等人吵架并打架的地点。被害人林某星辨认出关某童就是带人持刀来其水吧店内追砍并将其砍伤的“阿五”,辨认出钟显宝就是关某童带来的用砍刀将其砍伤的男子。证人郭某利、郭某书辨认出关某童就是叫人持刀过来将林某星砍伤的男子;证人方某丽辨认出关某童、钟显宝就是持砍刀将林某星砍伤的男子。7、视听资料:昌江县昌江中学监控视频。证实监控视频记录了被告人钟显宝、刘海发等人砍伤被害人林某星的经过。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显宝、刘海发目无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钟显宝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钟显宝案发前并不认识被害人,其是受其舅舅关某童指使的,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钟显宝在接到其舅舅关某童的电话后便纠集刘海发、邱某理等人携带砍刀到昌江中学附近等候关某童,之后对其进行追砍,其在本案中的作用积极,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钟显宝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钟显宝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被告人钟显宝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海发于2014年4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即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海发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显宝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显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

二、被告人刘海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裴烈焰

审 判 员  许美娟

人民陪审员  张海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向 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