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唐恒银,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老唐东村***号,身份证号码3725221970********。
被执行人:王海林,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张寨乡东王楼村,身份证号码3725231950********。申请执行人唐恒银与被执行人王海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海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唐恒银塔吊租赁费865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在工商进行了司法查询。2016年4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进行了司法查询。2016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在房管局、车管所进行了司法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海林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86500元、案件受理费1964元、执行费119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上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鹿 伟
审 判 员 孙培民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广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