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财保222号申请人周秀云,女,汉族,1956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巴林左旗。被申请人张立娟,女,汉族,个体,1988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巴林左旗。
申请人周秀云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张立娟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立娟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车辆登记权利人为刘铁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文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刁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