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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684号

潘红兵与沈明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1-09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红兵,沈明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684号原告潘红兵,男,生于1974年1月23日,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被告沈明举,男,生于1991年2月16日,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红兵诉被告沈明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被告与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其理由合法有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潘红兵负担。

审判员  裴堂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文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