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684号原告潘红兵,男,生于1974年1月23日,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被告沈明举,男,生于1991年2月16日,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红兵诉被告沈明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被告与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其理由合法有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潘红兵负担。
审判员 裴堂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文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