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3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孔德顺与被执行人田厚兵、包克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德顺,田厚兵,包克芳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孔德顺,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代理人林雨农,江苏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厚兵,男,汉族,1977年4月9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包克芳,女,汉族,1982年5月5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孔德顺与被执行人田厚兵、包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霞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田厚兵名下位于南京是栖霞区某某山庄某某园XX幢XXX室房产。

二、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田厚兵购买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X号X幢X单元XXX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红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