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吴衡,居民。被执行人谭金双,居民。申请执行人吴衡与被执行人谭金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谭金双尚欠申请执行人吴衡案款本金2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吴衡当即表示只要求被执行人履行193000元,余款27000元及其利息全部放弃并于2016年6月2日给付完毕,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案件作和解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环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覃志甫
审判员 何 毅
审判员 谭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玉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