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2644号之一
原告:徐萍,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朱洲、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子强,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萍诉被告郭子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萍负担。
审判员 张凤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吕 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