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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2644号之一

徐萍与郭子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徐萍,郭子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2644号之一

原告:徐萍,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朱洲、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子强,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萍诉被告郭子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萍负担。

审判员  张凤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吕 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