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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3刑初34号

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艾比拜汗·吾热依木,热扎克·阿布都克,阿布都艾力·阿布都克,帕坦木·阿布都克,海肉丽汗·艾米如拉,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墨玉支公司,鲜中军,奉万金,阿克苏地区通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103刑初34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比拜汗·吾热依木(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之妻、被害人阿某某·阿布都克热木之母),女,1966年出生,维吾尔族,文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热扎克·阿布都克热木(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之子),男,1989年出生,维吾尔族,文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布都艾力·阿布都克热木(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之子),男,维吾尔族,1994年出生,初中文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帕坦木·阿布都克热木(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之女),女,1997年出生,维吾尔族,高中文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肉丽汗·艾米如拉(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之母),女,1929年出生,维吾尔族,文盲。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的诉讼代理人阿依姆妮萨·奥斯曼,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男,1977年出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2015年1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墨玉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保险墨玉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726959149D,住所地和田地区墨玉县其乃巴格南路313号。负责人马东,公司经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鲜中军,男,197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奉万金,男,1971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阿克苏地区通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货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679262815G,住所地阿克苏市新城区解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向敏,该公司经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阿克苏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28963-0,住所地阿克苏市交通路25号5-6室。负责人何政,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翔,男,1987年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阿克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92969032XA,住所地阿克苏市迎宾路62号。负责人田劲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美美,女,1986年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阿拉尔垦检公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比拜汗·吾热依木、热扎克·阿布都克热木、阿布都艾力·阿布都克热木、帕坦木·阿布都克热木、海肉丽汗·艾米如拉以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金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比拜汗·吾热依木、热扎克·阿布都克热木、阿布都艾力·阿布都克热木、帕坦木·阿布都克热木、海肉丽汗·艾米如拉及其共同的诉讼代理人阿依姆妮萨·奥斯曼,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鲜中军、奉万金,中国人保阿克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美美,安邦财险阿克苏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翔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工作人员艾合麦提·艾麦尔随庭翻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墨玉支公司、阿克苏地区通达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驾驶新RV92**号小型轿车载被害人阿卜杜瓦日斯·图尔荪托合提、阿卜杜麦麦提·穆海提麦提、阿不地米吉提·艾则孜、阿卜杜凯尤木·阿帕尔,沿S21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道路90公里路段时,遇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被害人阿某某·阿布都克热木,沿S215线同向行驶至此路段,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驾驶的新RV92**号小型轿车车体前部与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的车体尾部发生碰撞后,与停放在此处的鲜中军驾驶的新N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N3***号重型自卸全挂车)的挂车车体后部左侧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阿某某·阿布都克热木当场死亡,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及被害人阿卜杜瓦日斯·图尔荪托合提、阿卜杜麦麦提·穆海提麦提、阿不地米吉提·艾则孜、阿卜杜凯尤木·阿帕尔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鲜中军负次要责任,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阿某某·阿布都克热木、阿卜杜瓦日斯·图尔荪托合提、阿卜杜麦麦提·穆海提麦提、阿不地米吉提·艾则孜、阿卜杜凯尤木·阿帕尔无责任。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比拜汗·吾热依木、热扎克·阿布都克热木、阿布都艾力·阿布都克热木、帕坦木·阿布都克热木、海肉丽汗·艾米如拉诉称:此次事故造成阿某某某·玉苏甫、阿某某·阿布都克热木死亡。经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鲜中军负次要责任,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阿某某·阿布都克热木无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保险墨玉支公司、安邦财险阿克苏支公司分别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110000元的保险责任;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鲜中军、奉万金、通达货运公司、中国人保阿克苏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尸体冷冻费、运尸费、精神抚慰金、其他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51633.66元。

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辩称:我认罪,民事部分愿意赔偿,但目前没有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邦财险阿克苏支公司辩称:新N35***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鲜中军辩称:愿意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奉万金辩称:我是新N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新N3***号重型自卸全挂车的实际车主,鲜中军是我的雇员,新N35***号车、新N37**号车均购买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先赔偿,不足部分我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保阿克苏分公司辩称:新N35***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了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新N3***号挂车在我公司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我公司愿意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诉讼被告人中华联保险墨玉支公司、通达货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驾驶新RV92**号小型轿车载被害人阿卜杜瓦日斯·图尔荪托合提、阿卜杜麦麦提·穆海提麦提、阿不地米吉提·艾则孜、阿卜杜凯尤木·阿帕尔,沿S21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道路90公里路段时,遇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被害人阿某某·阿布都克热木,沿S215线同向行驶至此路段,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驾驶的新RV92**号小型轿车车体前部与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的车体尾部发生碰撞后,与停放在此处的鲜中军驾驶的新N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N3***号重型自卸全挂车)的挂车车体后部左侧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阿某某·阿布都克热木当场死亡,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及被害人阿卜杜瓦日斯·图尔荪托合提、阿卜杜麦麦提·穆海提麦提、阿不地米吉提·艾则孜、阿卜杜凯尤木·阿帕尔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鲜中军负次要责任,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阿某某·阿布都克热木、阿卜杜瓦日斯·图尔荪托合提、阿卜杜麦麦提·穆海提麦提、阿不地米吉提·艾则孜、阿卜杜凯尤木·阿帕尔无责任。第一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严重损伤而死亡;被害人阿某某·阿布都克热木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奉万金系鲜中军的雇主,新N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通达货运公司。新N35***号车在安邦财险阿克苏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中国人保阿克苏分公司投保了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险);新N3***号挂车在中国人保阿克苏分公司投保了10万元的商业险。新RV92**号车在中华联合保险墨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比拜汗·吾热依木系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的妻子;系被害人阿某某·阿布都克热木的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肉丽汗·艾米如拉系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的母亲,海肉丽汗·艾米如拉有三个子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热扎克·阿布都克热木、阿布都艾力·阿布都克热木、帕坦木·阿布都克热木系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的子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比拜汗·吾热依木、热扎克·阿布都克热木、阿布都艾力·阿布都克热木、帕坦木·阿布都克热木、海肉丽汗·艾米如拉因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遭受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99698.3元[含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的死亡赔偿金278600元(13930元/年×20年)、海肉丽汗·艾米如拉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1098.3元(12659元/年×5年÷3人)]、丧葬费24834元(49668元/年÷2)、误工费2857.68元(136.08元/天×3人×7天)、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20元,合计329509.9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比拜汗·吾热依木因被害人阿某某·阿布都克热木死亡遭受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41895元[含被害人阿某某·阿布都克热木的死亡赔偿金278600元(13930元/年×20年)、艾比拜汗·吾热依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63295元(12659元/年×20年÷4人)]、丧葬费24834元(49668元/年÷2)、误工费2857.68元(136.08元/天×3人×7天),合计369586.68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肉丽汗·艾米如拉的低保证,和田县布扎克乡巴阿斯依村委会及布扎克乡民政社会保障服务所出具的艾比拜汗·吾热依木系低保对象的证明,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等书证;证人阿布都肉孜力斯拉吉艾合买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阿卜杜凯尤木·阿帕尔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的供述与辩解;第一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应由中华联保险墨玉支公司和安邦财险阿克苏支公司在110000元交强险范围内先分别予以赔付,剩余部分由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鲜中军按主、次责任7:3的比例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奉万金系鲜中军的雇主,鲜中军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通达货运公司系新N35***号车的挂靠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该公司对奉万金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新N35***号车在中国人保阿克苏分公司投保了100万元的商业险,已足够支付本案中奉万金所应承担的30%的赔偿责任,故鲜中军、奉万金、通达货运公司不再另行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有两份交强险,两名死者系父女亲属关系,故对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数额不再划分比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比拜汗·吾热依木、热扎克·阿布都克热木、阿布都艾力·阿布都克热木、帕坦木·阿布都克热木、海肉丽汗·艾米如拉因被害人阿某某某·玉苏甫遭受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99698.3元、丧葬费24834元、误工费2857.68元、交通费根据本案实际酌情支持2000元,住宿费120元,合计329509.98元,有证据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款由中华联保险墨玉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支付110000元,剩余219509.98元(329509.98元-110000元)由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承担70%,即153657元(219509.98元×70%),由中国人保阿克苏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30%,即65853元(219509.98元×3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尸体冷冻费、运尸费,已包含在丧葬费内,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比拜汗·吾热依木因被害人阿某某·阿布都克热木死亡遭受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41895元、丧葬费24834元、误工费2857.68元,合计369586.68元。有证据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款由安邦财险阿克苏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支付110000元,剩余259586.68元(369586.68元-110000元)由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承担70%,即181711元(259586.68元×70%),由中国人保阿克苏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30%,即77876元(259586.68元×3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尸体冷冻费、运尸费,已包含在丧葬费内,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其他被扶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为森严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

二、被告人图尔荪托合提·麦提图尔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比拜汗·吾热依木、热扎克·阿布都克热木、阿布都艾力·阿布都克热木、帕坦木·阿布都克热木、海肉丽汗·艾米如拉各项损失15365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比拜汗·吾热依木各项损失181711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墨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比拜汗·吾热依木、热扎克·阿布都克热木、阿布都艾力·阿布都克热木、帕坦木·阿布都克热木、海肉丽汗·艾米如拉各项损失110000元;

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比拜汗·吾热依木各项损失110000元;

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比拜汗·吾热依木、热扎克·阿布都克热木、阿布都艾力·阿布都克热木、帕坦木·阿布都克热木、海肉丽汗·艾米如拉各项损失6585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比拜汗·吾热依木各项损失77876元;

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比拜汗·吾热依木、热扎克·阿布都克热木、阿布都艾力·阿布都克热木、帕坦木·阿布都克热木、海肉丽汗·艾米如拉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鲜中军、奉万金、阿克苏地区通达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比拜汗·吾热依木、热扎克·阿布都克热木、阿布都艾力·阿布都克热木、帕坦木·阿布都克热木、海肉丽汗·艾米如拉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 判 长  刘柏良

代理

审判员  朱冬梅

代理

审判员  赵文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