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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536-3号

广东上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奥拓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上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奥拓奥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536-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上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龙涌工业大道3号之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奥拓奥商贸有限公司,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永安北路1号金谷光电产业社区A座第五层508-2单位。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奥拓奥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177596.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潘德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