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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80-1号

张永成与陕西恒翔鸿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成,陕西恒翔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成。被执行人陕西恒翔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成与被执行人陕西恒翔鸿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5805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土地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5805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旭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