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古丽夏提,女,哈萨克族。
被执行人:马先锋,男,汉族。
原告古丽夏提诉被告马先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先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636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636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本案“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先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沙塔尔
审 判 员 努尔兰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包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