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8民初2103号原告吕某某,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庞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魏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5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喝酒,喝酒后打我,我无法和被告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及债务,无存款。原告以其陈述证实其主张。
被告庞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我与被告于2015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存款,夫妻共同债务有:欠富某某120000.00元,欠蒋龙7000.00元,欠彩钢厂于登云60**.00元,欠钢材市场XX3000.00元,欠多伦工人工资9000.00元,欠张家口工人工资57000.00元。被告以其陈述及证人富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原告对证人富某某的证言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借钱情况我不知道,我从正月十二离家直到现在,我不知情,我不承担偿还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存款。另查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有欠富某某120000.00元,欠蒋龙7000.00元,欠彩钢厂于登云60**.00元,欠钢材市场XX3000.00元,欠多伦工人工资9000.00元,欠张家口工人工资57000.00元;被告虽提供证人富某某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但证人称被告向其借款120000.00元未向其出具欠据的陈述,违背日常生活常理,本院对此不予以认可;被告对其主张的其他债务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对被告所主张的债务均不予以认可,故对被告所主张的债务部分,本院无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代理
审判员 魏 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晓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