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969-1号申请执行人黄银池,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开勇,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铃铃,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开勇、吴铃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开勇、吴铃铃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银池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但被执行人陈开勇、吴铃铃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12月11日、2016年2月16日、5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陈开勇、吴铃铃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开勇、吴铃铃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12月28日将被执行人陈开勇、吴铃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现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景山
审判员 潘阿瑶
审判员 蔡文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吕晓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