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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909号

徐龙章与山东达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杨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龙章,山东达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杨柱娟,王守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项祥林,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赵虎,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祥林与被执行人赵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222民初122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16138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222民初1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常 杰

审判员 尹 柱

审判员 马从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晓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