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5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新城中心二期9栋104-105和10栋101、10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784703131。代表人林建宏,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坤和,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陈荣钦,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陈金虾,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张庆珍,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吴瑞云,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文鑫,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各珠,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与被告陈荣钦、陈金虾、张庆珍、吴瑞云、陈文鑫、林各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华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方永耀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