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特110号
申请人:董潜宝,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高传凤,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申请人董潜宝、高传凤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董潜宝、高传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6月3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董潜宝赔偿高传凤: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000元,于2016年6月3日已履行完毕;
二、董潜宝、高传凤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于圣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