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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民终字第428号

孙贵传与袁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贵传,袁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民终字第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贵传,男,生于1982年1月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庆,男,生于1988年1月25日,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陕西省乾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贵传与被上诉人袁庆民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孙贵传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征收525元,由上诉人孙贵传负担。

审 判 长  贺 斌

审 判 员  刘 红

代理

审判员  谭晓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