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民终字第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贵传,男,生于1982年1月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庆,男,生于1988年1月25日,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陕西省乾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贵传与被上诉人袁庆民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孙贵传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征收525元,由上诉人孙贵传负担。
审 判 长 贺 斌
审 判 员 刘 红
代理
审判员 谭晓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