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440-1号原告聊城鲁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唐元镇李官寨村。法定代表人徐春明,公司经理。被告浙江中德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竹亭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刚,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鲁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德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告名下相应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浙江中德轴承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中德轴承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相应财产的查封【详见临清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春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