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桥东街。法定代表人阳海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政文,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奉玉田,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祥容,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奉玉田之妻。被执行人奉美桃,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奉玉光,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奉美桃之夫。被执行人曹办财,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小兰,女,1987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曹办财之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与奉玉田、许祥容、奉美桃、奉玉光、曹办财、王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较大额存款,也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湘元
审判员 晏建新
审判员 吴燕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