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319-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春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慈利县。法定代表人胡盛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界盛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景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春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盛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20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张家界盛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春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湖南春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愿意等被执行人张家界盛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李永红
审判员 陈良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罗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