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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0号

罗昌榕与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兰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昌榕,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兰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0号申请执行人罗昌榕,男,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吴丹,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兰煌,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2946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罗昌榕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兰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50000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富荣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吴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