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赵大江,1977年10月25日。委托代理人屠冰,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庆华。被执行人周桂香。被执行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韩庆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大江与被执行人韩庆华、周桂香、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韩庆华、周桂香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给付律师费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720元。被执行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邰成贵
审判员 许社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