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孔建初被执行人欧阳碗丽被执行人益阳建初园林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39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孔建初、欧阳碗丽、益阳建初园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孔建初、欧阳碗丽、益阳建初园林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8485710.20元(利息、复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3日止);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蒋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