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643号申请人刘X1,女,1968年8月5日出生。申请人刘X2,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申请人刘X3,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2016年6月3日,申请人刘X1、刘X2、刘X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9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被继承人刘X4名下的西城区(原宣武区)椿树馆街X号,楼号xxx,房号xxx,建筑面积77.76平方米,(房产所有证:xxx)房屋,归刘X1(身份证号:×××)所有。
二、刘X2、刘X3放弃继承西城区(原宣武区)椿树馆街X号,楼号xxx,房号xxx,建筑面积77.76平方米,(房产所有证:xxx)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X1、刘X2、刘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9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刘X1、刘X2、刘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9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葛明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珅-2--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