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更2354号罪犯李红,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乐中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刑期起于2013年4月9日止于2021年12月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6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24分。另查明,罪犯李红被判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开江
代理
审判员 谭默娜
人民陪审员 秦昌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