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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81民初480号

李先萍与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镇城底多种经营分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当事人
李先萍,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镇城底多种经营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181民初480号原告李先萍,女,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镇城底多种经营分公司职工。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镇城底多种经营分公司,住所地镇城底镇镇城底矿。法定代表人于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晋东,男,该公司洗运分公司书记,住镇城底矿工人村32栋310号。案由:社会保险纠纷原告系公安厅劳动服务公司职工,1992年7月份原告被借调到西山煤电集团镇城底矿选煤厂劳动服务公司工作,担任财务工作,工资与其他单位职工相同,借调后,原告仍留与公安厅劳动服务公司人事关系,由公安厅劳动服务公司代交各种保险。1998年左右,因单位改制西山煤电集团镇城底矿选煤厂劳动服务公司被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镇城底多种经营公司吸收合并,之后原告继续在该岗位工作。原告被借调到被告处工作后,原告的”五险一金”理应由被告代原告支付,但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24年期间,原告的各种”五险一金”费用全部由原告个人承担,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6年4月28日,原告向古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古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日作出古劳人仲不字【2016】第1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原告李先萍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五险一金”单位应承担部分费用1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镇城底多种经营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原告李先萍在2012年的工资收入38216.69元补偿原告李先萍24个月工资收入共计76433元。

二、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镇城底多种经营分公司将以上约定补偿款如数支付原告李先萍后,原告与被告不再发生任何纠纷。

三、本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先萍减半负担5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玉亮

审 判 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慧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