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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7民初240号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冯贵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冯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7民初240号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法定代表人甄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边铁良,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冯贵权,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贵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

审判员  李明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田黎明 关注公众号“”